为了解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,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,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特制定听课制度。
1、教研室主任把听课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,每学期都要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。有关听课定额具体规定如下: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8学时,组织一次以上的集体听课和评议。
2、听课的教研室主任要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课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要以客观、公正的态度评价讲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,并认真的填写听课记录表。
3、任课教师要求每月听课不少于4学时,每学期不少于16学时。
4、所听课程主要是必修课和必选课。听课对象是全体教师,重点是中青年教师。任何人不得拒绝其他教师和领导听课。
5、检查性听课,事先不予通知,提前进入教室。
6、听课人员将《听课记录》交至思政教学部。
7、思政部对《听课记录》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、汇总,交学校保存。
8、听课情况由思政教育部和学校教务处共同保留,以备考核和晋升参考。
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
2019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