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确保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安全性,根据学校关于加强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、学院党支部印章。
第三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,规范遵守本规定。印章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严格照章办事,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。
第二章 印章管理
第四条 学院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,学院行政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,党支部印章由支部书记或支部书记指定的支部成员负责保管。未经学院领导批准,不得随意将印章交与他人管理和使用。因故需临时交接,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五条 学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,印章未经学院领导批准,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。因特殊原因,确需带至存放地点以外地点使用,应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,派遣专人携带前往。
第六条 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,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严禁以权谋私,损害学院及学校利益。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
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,或向校党政及有关职能处室报送的公文、各种表格材料,对外的证明信件、介绍信或鉴定材料等,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行政印章。
入党外调函证明需由党支部负责人签注意见;组织发展、预备党员转正须根据学院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,并经院党支书记签字,方可加盖党支部印章。
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设计制作《马克思主义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》,对内例行性公务由印章保管人根据情况经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用印。重要用印必须认真填写《马克思主义学院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》并经审批后再行用印。
第九条 印章管理负责人应严格审阅、了解用章内容,检查材料的完整性。严禁在空白内容的文件、奖状、证书等资料上用章,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,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使用。
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:印件内容有误、不实或批准权限不当;未经学院领导审核或签发的印件;非本学院教职工或与本学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印件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一条 因公章管理不严,或使用不当,或遗失的,要追究印章保管人、分管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十二条 使用学院印章时,审核人未认真审核,履行公章使用手续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,要追究审核人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因公章使用不当,触犯法律的,应依法追究使用人及审核人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刻制印章的,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情况严重者,视其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左,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1:马克思主义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;
附件2:马克思主义学院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
马克思主义学院
2024年1月2日